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鄧雅心
- 法定代理人林佳韻、李政豐
- 原告品寬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陸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品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韻 被 告 陸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賴峻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