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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0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賴彥魁吳逸儒吳幸娥

抗告人
浩欣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邦仲
代理人
林文郎
相對人
張廣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第2頁第22行中關於「法官徐玉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逸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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