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01號
- 抗告人
- 浩欣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邦仲
- 代理人
- 林文郎
- 相對人
- 張廣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第2頁第22行中關於「法官徐玉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逸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