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0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蘇景祥
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
相對人
歐格欣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翔令
相對人
棨新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俐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9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仰賴政府補助,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93號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