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雷昫虎
- 訴訟代理人
- 彭韻婷律師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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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麐
- 相對人
- 李文博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應更正增加「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彭韻婷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