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號
- 聲請人
- 何森然
- 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代理人
- 林彥宏律師
- 相對人
- 譽臨環保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洪琦雯
- 相對人
- 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劉來通
- 相對人
- 江惠貞
冠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得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協調會議記錄等資料影本以為釋明。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