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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胡修辰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潘萱俞(原名廖文華、廖萱俞)
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聲請人之債權
    人為3人,連同聲請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
    計算,合計2,040元)。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有何不
    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四、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㈠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相關文件。
 ㈡提出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
    書內容、簽名、協商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
    明細表、收入切結書)。
 ㈢提出協商成立後清償之金額及自何時毀諾。 
五、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而不成立,應提出:
 ㈠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及相關文件。
 ㈡就金融機構認定聲請人協商意願低落(表示要更生)為由表
    示意見。
六、聲請人應詳加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及提出相關文件。
七、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
    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請聲請人補正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
    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㈣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
    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㈤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
    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九、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至今之必要支出數額、原
    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㈠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
    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
    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如房租、水、電、瓦斯、網路第四台費用)?每人分擔比例
    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為何。
 ㈢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高於新北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1.2倍即20,280元,請補正說明必要性為何,並提出相
    關文件釋明之。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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