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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古秋菊

聲請人
李宇哲
代理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4,08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51×10=4,08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9至11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108至114年度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含母親黃麗貞部分)。並請一併
      提出受扶養人黃麗貞自112至11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8至目前為止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0
      號4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
      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
      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有
      與母親同住)?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2
      年6月12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此外,目前是否仍有在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吉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等處
      工作,若有者,請一併依前述說明提出截至目前為止之每
      月薪資證明相關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及所扶養母親黃麗貞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
      2年6月12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育兒津貼、國民
      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或行政機關函文等文件,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6月12
      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
      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
      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
      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6月12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6月12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母親黃麗貞之證明
      文件(例如以其父母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以及其母親
      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證據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
      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其父母親亦負
      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另請提出所
      有扶養義務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以證
      明其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關於聲請人於112年起至目前為止之必要生活費用,請陳報
      是否亦同意依新北市政府歷年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之1.2倍計算,若不願意者,則請提出每月支出費用(包括
      餐費及其他各項生活日用用等開支)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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