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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婉如

聲請人
莊佳育
代理人
金勝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育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經查,聲請人為訴外人莊顏金霞於上海銀行新莊分行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有聯徵中心資料附卷可稽(調卷第45頁、147頁
    ),有何意見?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5人(含上海銀行部分),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
    ,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人×51元×10份=3,060元
    )。
三、聲請人為佳佳小吃店負責人,核屬消債條例第2條所定「從
    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為何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二項有關聲請日前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
    活動欄勾選「否」?又本院已依職權調閱佳佳小吃店聲請更
    生前5年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請依到院資料更正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二項之記載。
四、除佳佳小吃店外,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
    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
    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
    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
    ,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
    營業額資料。 
五、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
    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其次,莊顏金霞向上海銀行借款
    原因為何?聲請人為何擔任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再者,聯徵
    資料記載聲請人向台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借款、向愷基銀行
    城東分行借款均有十足擔保(調卷第45頁、147頁),擔保物
    為何?現值?
六、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
    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4年1月迄
    今之薪資單、113年度綜所稅資料清單。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
    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又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地址:
    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查詢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
    資料表。如聲請更生前2年有股票之投資,請製作損益表陳
    報於法院。
十一、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
      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
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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