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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3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古秋菊

聲請人
劉澺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到院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暨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2,04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4×51×10=2,04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9至111、11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9至114年度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2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
      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
      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有
      與父母親同住)?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2
      年9月12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又目前是否仍在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馬國際
      事業有限公司、朵樂髮型美容店、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若有者,請一併依上開說明陳報112年9月至目前為
      止之收入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及母親劉玉滿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9月
      12日至目前為止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育兒津貼、國民
      年金或其他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或行政機關函文等文件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
      12年9月12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
      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
      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
      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
      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9月12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9月12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自112年9月12日起至今有實
      際扶養母親劉玉滿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其母親為受扶養人
      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
      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其母親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
      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受扶養
      人劉玉滿及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
      保險投保資料表。此外,請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及受扶養
      人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以證明其等與受扶養人之關
      係。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9月12日
      起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是否願依新北市政府歷年公
      告之最低生活費費用之1.2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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