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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5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葉靜芳

聲請人
王美惠
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于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5人,並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5人×10份=2,550元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2年6月迄今及「聲請後迄
    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
    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分項列出
    每月薪資、受領之補助項目及金額,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
    、收入切結書或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
    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聲請人陳報
    兼職店家外送之收入證明),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
    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
    細原因為何。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11
    2、113年有所列類別為「競技」之所得收入104,354元及99,
    396元,則請說明係因何種原因獲得之收入?實際收入數額
    為何?並提出相關收入入帳證明。 
五、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
    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
    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相同?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
    12年6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之有
    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請說
    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
    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
    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
    明細表)。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
    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即11
    2年6月)至本裁定送達日,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
    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
    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
    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
    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九、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
    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並陳報目前
    名下仍有效之人壽保險、儲蓄險及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資料(請向已投保之各保險公司申
    請查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如已提出者無
須重複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
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
,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
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
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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