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36號
- 聲請人
- 陳秀珠
- 代理人
- 謝孟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8人×10份=4,080元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2年7月迄今及「聲請後迄
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
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分項列出
每月薪資、受領之補助項目及金額,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
、收入切結書或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
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聲請人陳報
兼職店家外送之收入證明),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
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
細原因為何。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
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
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相同?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
12年7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之有
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請說
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
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
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
明細表)。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
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即11
2年7月)至本裁定送達日,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
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
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
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
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八、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
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並陳報目前
名下仍有效之人壽保險、儲蓄險及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資料(請向已投保之各保險公司申
請查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如已提出者無
須重複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
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
,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
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
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