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劉婉甄
- 當事人蔡堉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蔡堉慧 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遞狀聲 請清算,嗣於114年2月21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 1)×10×51=2,55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073,462元,是請說明債務發 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受扶養 人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受扶養之必要,又其扶養義務人為何? 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四、請陳報聲請人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暨工作情形,另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是 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另查聲請人112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內有「財團法人仲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5,000元」及「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1,820元 」收入為何?,為何未列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書明書?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六、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等餘額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請領相關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若無可變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提出部分現金供債權人進行分配?如是,願意提出之現金數額為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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