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葉洋辰即葉薰熾
- 即債務人
- 非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嚴啓榮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 相對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蔡政宏
- 相對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相對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駿華
- 相對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宗雨潔
- 相對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相對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林煥洲
- 相對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許添棟
- 相對人
- 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男
- 相對人
- 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金池
- 相對人
- 焦經國
陳英傑
陳文彬
簡國賢
財福當舖即林誌賢
周虹君
楊傑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葉洋辰即葉薰熾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