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9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容妤

聲請人
張丰榮(已歿)
代理人
李諭奇(法扶律師)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偉逸
代理人
曹瑞泰(車股)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前,債務人死亡,因免責程序正係以促使債務人經濟復甦,保障其生存權為目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立法理由參照),債務人既於法院裁定前死亡,即無繼續進行免責程序之必要。且債務人之遺產包括不屬清算財團之財產(開始清算程序後有償取得之財產、專屬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第98條規定參照),應依民法遺產清算程序由其債權人受償。債務人之繼承人不能因其清算而獲利益,故該免責程序性質上無法由繼承人承受,此時即應類推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視為終結,法院無庸另為免責與否之裁定(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103年第9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11號意見參照)。

二、查聲請人張丰榮(下逕稱聲請人)前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78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8月26日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予不免責之情形。惟查聲請人已於清算程序終止後之115年1月25日死亡,有聲請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無從由聲請人之繼承人聲明承受,程序視為終結,故本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葛其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