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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鄧雅心

  • 當事人
    葉洋辰即葉薰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焦經國陳英傑陳文彬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國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洋辰即葉薰熾 非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嚴啓榮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非訟代理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林煥洲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許添棟 相 對 人 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男 相 對 人 焦經國 相 對 人 陳英傑 陳文彬 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白金池 相 對 人 簡國賢 財福當舖即林誌賢 周虹君 楊傑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有關「聲請人葉洋辰即葉薰熾應予免。」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葉洋辰即葉薰熾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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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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