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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旻均

聲請人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達飆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
聲請人
廖茂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及提出聲請人「完整」之財
    產狀況說明書,並應記載內容如下(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
    陳報「無」):
 ㈠陳報任職何處、薪資收入及在職證明書(請載明任職公司行
    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所在地、電話、薪資數額)或營業所
    得來源證明。
 ㈡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且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所載之銀行存款部分,
    有關聲請人於各該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除應含完整封
    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㈢如為應收款項、預付款項,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㈣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目前交易市值證明,並提
    出相關證明(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
    詢結果等)。如有其他投資,應載明其投資項目、金額、目
    前交易市值,並提出證明文件。 
 ㈤如為其他動產(包含但不限於:汽機車、金銀飾品),載明
    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並提出相關證明(行車執照、該財產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
    鑑價證明【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動產估價單等
    】)。
 ㈥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
    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㈦如為保險契約,請記載保險公司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價值及其證明(如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
二、陳報債權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
    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
    方式。
 ㈡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及普通債權人,並依序編號及應
    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
    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應載明優先債權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
 ㈢債權發生原因、時間、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
    、目前清償之進度、情形、尚未清償金額等詳為記載(請附
    證明文件,例如債權證明文件、契約書及票據等影本),並
    註明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
    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並提供擔保
    之證明文件。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
    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如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進度
    為何。
 ㈥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或罰款等公法上債務?如有,聲請人所
    積欠之稅捐、罰款等公法上債務亦請臚列於債權人清冊中,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
    、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
    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亦請臚列於債權人清冊中,
    並說明員工之姓名、積欠金額為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
    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三、陳報債務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完整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
    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
    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如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進度
    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近2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最新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暨公司營業
    帳簿及相關憑證),並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所得
    報稅及財產歸戶資料。
五、聲請人是否曾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案件,若有,
    請說明該更生案號及何以無法進行更生?
六、聲請人有無需扶養之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如有請
    陳報受扶養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聲請人每月需支出之扶
    養費數額,並提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
七、請提出可為破產管理人之人選請提供可為破產管理人之名單
    、基本資料、聯繫方式、地址、是否具有專業之資格、有無
    擔任聲請人公司破產管理人之意願、以及是否得適任之條件
    等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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