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2號
- 聲請人
- 俠客中華科技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富誠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芳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577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茲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至61頁),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