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晟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宜龍
- 被上訴人
- 巴可創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克峰
- 訴訟代理人
- 董怡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判決就本訴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萬9,000元本息,反訴則駁回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應受領貨品,並給付上訴人44萬1,000元本息,上訴人不服,就其本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27萬9,000元,反訴部分為44萬1,000元,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2萬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7萬9,000元+反訴部分44萬1,000元=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40元,扣除上訴人已前繳納之上訴費9,075元,應再補繳5,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