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有娟
- 即被告
- 未來領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智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饒俊麟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饒張韶雯
- 訴訟代理人
-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
潘建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簡上字第38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405萬21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萬350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