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黃信樺、鄧雅心、劉容妤
- 法定代理人陳毅君
- 上訴人江弘毅
- 被上訴人寶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江弘毅 被 上訴人 寶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貝天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陳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7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雖提出上訴書(見本院卷第15頁),然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訴狀表明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 ,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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