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乙○○
甲○○
丁○○
丙○○
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265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此於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對新北市○○區○○路0巷00號4樓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遷讓房屋等之強制執行程序,爰參考系爭房屋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拍定之金額,本院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24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