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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映如

聲請人
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5647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83,180元,依上開規定及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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