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映如趙悅伶劉婉甄

聲請人
華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相對人
榮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丁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