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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股東名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顏妃琇
  • 法定代理人
    翁克生

  • 當事人
    楊孟章阿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楊孟章 訴訟代理人 林承鋒律師 被 告 阿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股東名簿內所載股東張素禎(誤載為貞)所有1,080,000股之股份及股東潘素雲所有之1,000,000股股份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並將原告之姓名及住所記載於被告之股東名簿。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之股票利益核定之,而原告請求被告變更之股份,每股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有其與張素禎、潘素雲之民國114年2月16日股權買賣契約書可參,以此計算請求變更上開股份之價值為20,800,000元【計算式:(1,080,000股+1,000,000股)×10,000 元 =20,8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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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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