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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協薪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蔡清植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被告
許黃益
被告
福和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唯誠
被告
南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鑑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22,863元(計算式:5,320,262元+16,902,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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