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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2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映如朱慧真劉婉甄

原告
林嘉紋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亭慧律師
被告
艾樂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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