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黃若美、鄧雅心、蘇子陽
- 法定代理人黃奕銘
- 原告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包沐琳即包玉珠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5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3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 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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