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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9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謝宜雯

原 告
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維迪
原 告
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被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200元(計算式:

聲明第一項30,000元+聲明第二項1,021,200元=1,051,2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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