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邱穎峯、劉朝國

  • 原告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洛克火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穎峯 被 告 洛克火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61萬7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785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王顥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