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穎峯
被告
洛克火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萬7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785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