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3號
- 原告
- 百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伶
- 訴訟代理人
- 林唐緯律師
- 被告
- 海銳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是本院參酌原告主張合理租金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萬6,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租賃物價格為1,512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