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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宏璋

原告
百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伶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被告
海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是本院參酌原告主張合理租金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萬6,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租賃物價格為1,512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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