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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
    黃佑傑

  • 原告
    挪威商NORWELL AS
  • 被告
    西杰士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挪威商NORWELL AS 法定代理人 Snorre Kvammen 被 告 西杰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佑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美金49,111.05元,依原告起訴 時即民國114年4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2.77元計算,為新臺幣1,609,369元(計算式:美金49,111.05元×32.7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09,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3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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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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