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3號
- 原告
- 三圓模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英宗
- 訴訟代理人
- 康皓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晨忠律師
- 被告
- 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聯絡處: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 號11樓
-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