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2號
- 原告
- 亦豐車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宏鎰
- 被告
- 山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6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萬4,173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