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0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訴訟代理人
- 莊正暐
- 被告
- 王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原告起訴即114年7月2日時,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萬7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