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9號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朝正
- 被告
- 寶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6,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計算式:6,830-500=6,3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