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北極真武廟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東
- 相對人
- 即被告
-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泰昌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成功七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志鴻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富美
- 相對人
- 即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張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分別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應徵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