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2號
- 原告
- Uniquify Inc.
- 法定代理人
- Josh Lee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 被告
-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29萬8,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7月1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50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3,830萬9,292元,有臺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0萬9,2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萬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