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陳映如、傅紫玲、劉婉甄
- 法定代理人陳平三
- 原告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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