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6號
- 原告
- 彰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奇財
- 訴訟代理人
- 蘇錦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維恩律師
- 被告
-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羅淑玲
- 被告
- 陳建祥及陳建祥建築師事務所
- 被告
- 力榮興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權敏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萬4,0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