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39號
- 原告
- 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顧立雄
- 訴訟代理人
- 賈聖德
- 訴訟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 被告
- 翔宇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正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