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劉昌明
- 原告恩國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6號 原 告 恩國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99萬2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1萬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31萬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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