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8號
- 原告
- 任為祥
- 被告
- 任為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257元(計算式:1,418,490元+23,254元+3,026元×15/3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故本件應適用聲請時之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