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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傅紫玲

  • 當事人
    昶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網家速配股份有限公司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16號 原 告 昶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楠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網家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 告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777萬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7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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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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