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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林佑儒
被告
炭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奕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1,8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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