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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謝依庭

  • 當事人
    謝涵宇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林通運有限公司捷力通運有限公司易發物流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6號 原 告 謝涵宇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被 告 上林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暐衡 被 告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憫莛 被 告 易發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7,62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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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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