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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6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謝依庭

原告
謝涵宇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告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被告
上林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暐衡
被告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憫莛
被告
易發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7,6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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