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謝依庭

原告
星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
被告
方翠霞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方翠霞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1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8萬4,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