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3號
- 原告
- 星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儀庭
- 被告
- 方翠霞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方翠霞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1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8萬4,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