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邱奕寰
- 原告楊喻翔
- 被告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5號 原 告 楊喻翔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曾宥睿律師 被 告 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寰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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