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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74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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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博鴻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中、李曜全、張涵逸、徐楓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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