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74號
- 原告
- 五木空間設計室內裝修工作室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鴻
- 訴訟代理人
-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中、李曜全、張涵逸、徐楓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774號
賴邵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中、李曜全、張涵逸、徐楓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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