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6號
- 原告
- 製顏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鍠軒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