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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5號

返還補習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葉靜芳

原 告
陳嘉宏
被 告
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
被 告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
被 告
國際地球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下同)479,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給付6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國際地球村有限公司給付529,5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6,999元(即479,400元+68,000元+529,5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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